关于“私学”的身份问题,是走马楼简牍研究颇为棘手的问题。有的研究者认为:“私学”与“官学”相对,指非官办之学。这仅是从字面解释,也是人人都会的最容易的解释。而我通过考证,认为:“私学”的身份非常特殊,属于非国家正户之一种,而且由逃亡户口产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9期)。在此,我再将我的观点和证据梳理一遍,摘要介绍如下。
根据传世文献,我们知道:孙吴的户籍,至少分民、吏、兵三种(《吴志·三嗣主传》注引《晋阳秋》)。其中,民籍为国家正户,吏、兵等籍为非国家正户。当时,国家正户所缴赋税称为租税,如租米、税米(《吴志·吴主传》);非国家正户所缴赋税则称为限米。如《吴志·三嗣主传》记孙休永安元年十一月壬子诏云: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意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
而根据出土文献,也就是走马楼简牍,我们知道,孙吴的户籍,至少也分民、吏、师佐等多种。其中,属于民籍的自耕农,亦即国家正户,所缴赋税也均为租米、税米。而属于吏、师佐等籍的新吏、佃卒、佃吏、客、兵客、邮卒、卫士、故帅子弟等,亦即非国家正户,所缴赋税也均为限米。
至于“私学”,至少在目前整理的走马楼简牍民籍中绝对未见;其名出现不下数十例,所缴赋税均为限米,亦无一例涉及租米、税米。在此情况下,我认为“私学”亦属非国家正户,应该没有太大问题。
传世文献虽然未见关于孙吴“私学”的任何材料,但关于强制逃亡户口为兵或召募逃亡户口充实国家正户的记载却甚多。如《吴志·朱桓传》云:“(孙权)使部伍吴、会二郡,鸠合遗散,期年之间,得万余人。”同书《陆逊传》亦云:“吴、会稽、丹杨多有伏匿,逊陈便宜,乞与募焉。”待孙权同意后,“遂部伍东三郡,强者为兵,羸者补户,得精卒数万人。”其中“遗散”、“伏匿”,均指逃亡户口。当时,针对逃亡户口的任何举措,均须得到孙权的批准,可见孙吴对控制户口的重视。
出土文献亦即走马楼简牍,关于“私学”为逃亡户口,原有二条铁证:一条为木牍《劝农掾番琬白为吏陈晶举番倚为私学事》。据记载:吏陈晶举东乡番倚为私学。有关部门怀疑,指示东乡劝农掾番琬审查。倚父广为子辩护,奏称:我们是“本乡正户民,不为遗脱。”番琬取出登记正户的“黄簿”核对,认为番广所奏,情况属实,番倚“不应为私学”。此处的“遗脱”,胡平生先生释为“遗漏”,认为是说档案记载“并无遗漏”(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5期)。但此为明显误解。实际上,“遗脱”与前述“遗散”、“伏匿”意思完全相同,亦指逃亡户口。番倚不是逃亡户口,不应为私学。显然,反过来说,番倚若是逃亡户口,就应为私学,私学本由逃亡户口产生。一条为木牍《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拓记载:“私学”谢达,原籍“长沙刘阳”(治今湖南浏阳),现居“临湘”(治今湖南长沙)。“私学”谢达由原籍刘阳跑到临湘安家,明显属于逃亡户口。
现在又有一条证据,即新发表的木牍《监下关清公掾张举周基为私学弟子文书》。该文书全3行,释文如下: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在西郡新阳县下。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举
其中“掾”字,原释为“扬”,文义不能衔接,显误。该文书格式与前引第二条木牍完全相同。“私学弟子”周基,原籍南郡(治今湖北江陵),现在长沙西部新阳县(治今湖南宁乡)任吏,无须多说,也是逃亡户口。这说明,不仅“私学”是由逃亡户口产生,“私学弟子”也是由逃亡户口产生。
综上考证,可以认为,“私学”的身份应该很清楚了。研究者对如此多的证据视而不见,可能是因为对于魏晋及其之后的历史不太了解。譬如认为三国战乱频仍,“人口流动乃是正常之事”。而恰恰相反,三国鼎立,大局已定,实际上相对安定;人口流动,在魏晋直至唐“两税法”颁布以前,都是不正常之事。即使东晋南渡,大量难民南迁,政府也都是侨置州、郡、县让他们居住,以显示仍未离开原籍。这是制度使然,不足为怪。